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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为报复,他竟把钢珠塞进别人车里!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7日           发布人:             浏览量:835

与人发生矛盾,男子竟将沙子与钢珠塞进车辆空气滤芯内,导致车辆发动机受损严重。
案情回顾
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故发生矛盾,詹某某心生怨恨。某日,詹某某见陈某某将其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路旁,便生报复之心。
次日凌晨5时许,詹某某用塑料袋从家中装了一些小钢珠,又在小区附近人行道上抓了几把沙子与钢珠混合,随后来到陈某某货车旁,打开车辆左侧的空气滤芯盖,将钢珠和沙子投入空气滤芯进气口内,并盖好盖子离开。几日后,陈某某欲驾车出工,发动车辆时,因空气滤芯进气口被投入钢珠和沙子,致发动机等部件受损,导致误工数日。
经鉴定,车辆发动机受损价值人民币35950元。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判
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确认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另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判处缓刑对被告人詹某某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唯辩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切勿因一时冲突,采取极端的方式泄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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