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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2日           发布人:             浏览量:671

把酒言欢、共叙情长,是人们在节假日或者生活中与朋友欢聚时的乐事。然而,近年来由于饮酒引发的各种意外,给人们在劳动生产、交通出行和日常生活中带来了许多困扰和烦恼。有些亲朋甚至因酒后的各种意外事故最终对簿公堂。
如何妥善处理由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考量着当事人的道德水平、法治素养,更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近日,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酒后从饭店台阶摔下致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的判决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而应与经营场所正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当。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5日中午,无极县某村王某家翻盖新房,张某等5人前来帮忙。干活到午饭时,王某带着两瓶白酒来到距家不远的一家饭店二楼聚餐。席间6人不仅喝完了自带酒,又从饭店购买了一瓶白酒。不到一个小时时间,6个人一共喝下了3瓶白酒。尽管席间没有人当场醉倒,但6人都有些言语亢奋、身体摇晃。
中午12时53分,在6人酒后下楼梯时,64岁的张某走在最前面。他刚迈下几个台阶,扭头与后面的人说话,在距离一楼地面剩下四个台阶时,突然从楼梯摔下,后脑着地,当场一动不动。饭店经营人员急忙拨打120电话,医务人员赶来后进行了紧急抢救,但张某已经瞳孔放大,因颅脑损伤死亡。
这家饭店已经营十多年,在十里八村的群众中口碑一直不错,从未发生过什么状况。两年前,一对“90后”小两口接手经营,主营无极县特产“饸饹面”,人气也挺旺。现在突遇这人命关天的大事,小两口着急坏了。
相互推责 纷争难解
张某的意外离世,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让雇佣其干活的王某感到十分不安。此外,他的意外离世也给就餐的饭店带来很大影响。饭店经营者李某、王某夫妇不仅声誉受损,还承受着收入锐减的巨大压力。在张某死亡赔偿事宜的具体协商中,乡村干部、民调人员对死者家属和饭店经营者夫妇做了大量工作,但因双方对责任承担比例各执一词,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死者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饭店一楼到二楼的楼梯较狭窄且较陡,同时一楼楼梯口处还摆放着闲置的圆桌,又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注意提示牌,因此饭店应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要求饭店经营者夫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饭店的经营者认为,饭店已经营十多年了,楼梯处设有扶手和安全注意提示牌,不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当日,楼梯的水泥地面上也没有油渍和水,并不光滑。主要是张某喝酒过多,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才造成了事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王某见双方为事故责任承担争执不下,为使张某早日入土为安,便主动拿出65000元交给张某家属,并协助张某家属先行办理了丧葬事宜。
经同村德高望重的李某出面协调,饭店经营者小夫妻愿意拿出2万元补偿给张某家属。但张某家属不接受,又经多次调解,小夫妻最终愿意提高补偿至5万元,但张某家属仍然不同意。
法院判决
2023年10月18日,张某的妻子雷某及三子女作为原告起诉饭店及经营者李某和王某夫妻,以被告经营场所楼梯太陡太窄,而且扶手不够坚固,存有安全隐患,导致张某从楼梯摔下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饭店及经营者李某和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1704.5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调取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用以证明张某从楼梯上摔下的客观事实,并认为被告饭店一楼楼梯口处存在安全隐患,楼梯口处摆放着餐桌,张某摔下楼梯时后脑勺与桌子发生碰撞,增加了危险程度,被告经营场所的楼梯台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台阶上未放置防滑垫,也没有防滑线,导致张某从二楼下楼梯时摔至一楼,头部碰到桌子,然后着地,大量出血,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告饭店存在安全隐患,受害人死亡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醉酒后踩空从楼梯摔下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餐饮酒者也应负有保护安全义务。一般情况下,人在下楼梯时,如遇踩空应当面朝前倒下,而当事人手未扶栏杆,又回头说话,才造成了后脑着地的事故发生。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在充分参考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承担90%责任,被告饭店及经营者夫妻对事故发生负有10%的责任,判决被告饭店及经营者李某、王某赔偿原告人民币75713.1元。
在办案过程中,无极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落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下三进三联动”诉源治理机制,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诉中调解、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工作,让人民群众确确实实在实体上、程序上感受到了公正,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2024年3月22日,被告主动将赔偿款给付原告,该案圆满解决。
唯辩提醒
据实分责 公正判决
无极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此案时认为,64岁的张某儿女成人,家庭和睦,正是享受人生晚年快乐的大好时光,却因饮酒过量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意外从楼梯摔下死亡事故。公安机关提供的多角度视频录像显示,尽管被告经营的饭店有安全方面的瑕疵,但张某对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被告已经营饭店两年多,尽管楼梯略陡,也较为狭窄,但护栏完好无损,楼梯为水泥材料,平涩防滑,发生事故时也未有油渍水迹,若正常上下楼梯不可能出现事故。正是由于当事人年龄较大,又喝多了酒,自控意识受到影响,而且按照常理在下楼时应面向前方目视脚底楼梯,稳步迈脚,但其却走到楼梯中央时,回身与背后的朋友说话,脚下踩空,致使其后背朝下,头部撞上地面,造成当场死亡的意外事故。如果张某少喝一点酒,下楼梯时手扶着栏杆,不返身与他人说话,同行者搀扶他一把,也就不至于出现这场悲剧。
当然,被告把注意安全的提示牌放置在被闲置的圆桌后,受到遮挡,客人上下楼梯时无法醒目地看到警示标志,而且楼梯本来就不够宽敞,还在楼梯口不远处摆放闲置的餐桌,这些安全上的瑕疵尽管与张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也属于饭店经营者的疏忽和大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并对周围环境及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张某已年满64周岁,在饭店吃饭饮酒后下楼摔倒,其自身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张某自身对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从事发当时的视频可以直观看出楼梯略陡,且该饭店内楼梯出口处摆放折叠桌不当,故被告饭店及实际经营者李某、王某对张某未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其过错程度,应酌情共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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