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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官网能查到的产品一定是正品吗?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5日           发布人:             浏览量:861

花高价买个名牌相机,虽然通过机身编码能在官方网站上查询到信息,但这就能证明它是正品吗?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刘某在张某开设的网店中,以23700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一部A品牌相机,商品页面标注有“未拆封全国联保”字样。收到商家邮寄的快递后,刘某在拆开快递时进行了视频录制和照片拍摄操作,发现相机有过故障和多处被使用的痕迹,后其委托A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购买的A品牌相机、镜头及其保修卡为非A公司原装产品,配备的充电器、电池为假冒产品。
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涉案网购合同,并让张某返还货款23700元,赔偿71100元。
张某辩称,可通过涉案相机的编码,在A公司官方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足以证明该相机是A公司的正品。
法院审判
刘某提交的鉴定证明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该鉴定证明中A品牌相机、镜头等型号、机身编号与涉案商品的对应信息相一致,鉴定机构亦确认涉案商品是否为原装正品需由A公司调查评定,刘某的举证足以认定涉案商品非原装产品。
张某提交的A官网查询信息仅能说明涉案商品为A公司商品,而该商品可能存在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情况,不能直接得出涉案商品为原装商品的结论。因此,法院确认张某向刘某出售的涉案产品为非原装商品,张某在销售上述商品时称为未拆封的全新正品,属于对商品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具有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网购合同,张某向刘某退还货款23700元,并赔付71100元。刘某返还购买的涉案商品。该判决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本案中,张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刘某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对涉案买卖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结合撤销的法律后果,张某应向刘某返还货款23700元,刘某应将所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张某。张某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时具有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赔偿刘某涉案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网络购物具有选择丰富、价格便宜和购买方便的特点,长期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因商家提供的商品货不对板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应擦亮双眼,谨慎甄别商品页面信息,理性消费,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经营者对售卖商品的描述、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快递拆箱视频等,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广大经营者要遵循诚信原则,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保证质量,不作虚假陈述,让消费者买的安心、用得放心,让网络消费活力不断迸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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