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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天降瓷砖,4岁儿童被砸成十级伤残!
发布时间:2024年8月9日           发布人:             浏览量:877

居民楼瓷砖突然脱落,砸伤在幼儿园玩耍的小朋友,谁担责?
案情回顾
小红是全南某幼儿园的学生。2023年10月,小红在幼儿园操场玩耍时,一块瓷砖突然从附近居民楼6楼梁某家脱落砸伤小红头部。
小红在医院治疗住院8天,产生医药费1万余元。经鉴定,此次损伤致右侧额骨见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小红将该幼儿园及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10万余元。
法院审判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家中阳台的瓷砖从高空坠落造成原告小红人身损害,梁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小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全南某幼儿园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全南某幼儿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应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15%的补充责任。
综上,在扣除被告梁某已垫付的相关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赔偿9万余元,被告全南某幼儿园在1万余元赔偿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唯辩提醒
生活中要谨防高空坠物的行为,如果因放置不当导致坠落伤人,当事人不仅要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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