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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热门评论/高赞回答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9日           发布人:             浏览量:819

最近AI账户@评论罗伯特有点“嚣张”,它的过于犀利和“聪慧”的评论经常被送上热搜,甚至有自己的“粉丝后援团”。问题来了!大家自己用心写的热门评论/高赞回答,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案情回顾
数年前,王某在上网时,看到某平台上有网友发帖询问:“为什么XX旗下的果汁品牌‘AA’销声匿迹了?”王某凭着自己的见解在该网帖留下约560字的回答,该条回答得到“333个赞同”。2022年,王某将其发表在某平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A公司,授权作品中包含上述问题帖的评论。
2022年,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那些在大众视野中渐渐淡去的饮料品牌——以AA为例》,文中引用了王某的评论,文章尾部标有信息来源中包括某平台。
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与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案涉“你问我答”内容能否认定为文字作品?关于问题的回复内容,体现了作者对于特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的思考与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A公司使用“你问我答”的内容是否侵权?首先,B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被诉侵权文章中,完整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且篇幅占比超过30%,不宜认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B公司引用案涉文字作品,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亦不符合新闻报道、科研、义务教育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目的与方式,结合B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性质,其主张的公益性、普法性、非商业性使用依据不足。最后,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使得公众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案涉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文字作品的文学价值与市场价值,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判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元。
唯辩提醒
文字作品通常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认定一般应基于以下三要件:一是作品须是智力活动的成果,作品创作依赖于人类的脑力活动。二是作品须具有独创性。作品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完成,且能够表现出专属于作者的表达特性,体现了作者的思维判断。三是须以文字载体形式存在。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符号盛行,以与文字类似的数字、符号、记号等表达的作品,也可以归于文字作品。本案中,对于某平台中“你问我答”的内容体现了作者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的思考与表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A公司将案涉文字作品用于互联网传播,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常创作使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引用他人作品时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注明来源和作者,注意防范侵权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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