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乐视买了《甄嬛传》,等于“保住了一辈子荣华富贵”,如果在机顶盒上发现,可以点播这部剧,那是机顶盒的经营方侵权了,还是提供片源的合作方侵权呢?
案情回顾
A公司经授权获得电视剧《甲乙丙丁》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对第三方进行转授权,并有权制止侵权、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A公司发现,B公司的IPTV业务客户在机顶盒接入互联网后,可在线“点播”或“回看”电视剧《甲乙丙丁》。A公司认为,该“点播”或“回看”业务侵害其对《甲乙丙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该IPTV平台的经营方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B公司则辩称,其仅为客户提供信息网络连接或接入服务,包括《甲乙丙丁》在内的影视作品均为合作方S公司提供,其传输服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IPTV平台架构主要分为“内容运营平台”和“媒体传输平台”。本案中,B公司与S公司均具有IPTV业务资质,两家公司就IPTV业务开展合作,B公司负责用户开户、安装、收费。S公司的内容运营平台与B公司的媒体传输平台连接,为B公司IPTV业务客户提供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在内的视频播放服务,相关视频存储于S公司服务器。S公司未经许可,通过B公司运营的媒体传输平台向其IPTV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犯了A公司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用户对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是B公司和S公司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作品的结果,因此,B公司和S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A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S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IPTV业务是一种基于IP传输网络、利用宽带接入技术的宽带应用服务。它利用机顶盒等具有视频编辑解码能力的数字化设备作为终端,通过聚合各种流媒体服务内容和增值服务,为用户提供多种互动多媒体服务。IPTV不仅提供了传统的电视直播服务,还增加了点播、回看等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使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定制电视观看节目。然而,点播和回看服务可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在通常情况下,IPTV业务由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合作经营,其中一个经营者的服务器存储作品,另一个经营者为传播作品提供技术支持。当IPTV合作经营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时,两个以上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经营者应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服务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用户提供合法、安全、优质的IPTV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