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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老婆打赏主播的巨额资金,老公还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4年7月5日           发布人:             浏览量:829

成年已婚女子打赏男主播近百万,双方还发展为“恋人”关系……
案情回顾
杨某与妻子高某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迷上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诱导高某在直播间刷礼物、打赏。
根据某直播平台提供的高某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记录,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于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4月21日,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前后在孙某直播间发送虚拟道具打赏换算成人民币高达92万余元。丈夫杨某发现钱款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收益4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网络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无效情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天津三中院。
杨某诉称,高某向某直播平台充值钱款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杨某提交高某与孙某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22日期间微信聊天记录,主张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的45万余元款项。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可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订单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天津三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观众基于对个别主播的喜爱及崇拜,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不仅会产生不一样的特效体验,也会获得主播应邀进行的特定表演、特别关注以及其他观众的认可,自我的心理满足等,还可能获得诸如账户升级,成为直播间管理员等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因此,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向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具有消费性质。一审法院认定直播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且已经履行完毕,处理正确。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基于婚外情感交往,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邀请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唯辩提醒
观众、主播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成为其用户和直播服务提供方。直播平台将直播服务作为其向观众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向观众进行开放,由观众根据个人喜好自主选择观看特定主播的直播内容,三者之间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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