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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租住房内煤气泄露导致火灾,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7日           发布人:             浏览量:868

家中的水电燃气安全需要时刻记在心上,万万不可大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租住的房屋因煤气泄露发生爆炸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相应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案情回顾
石某下班回到租住房屋后发现家中燃气停气,换卡购气之后,其将燃气卡插入燃气表,随即听到燃气表运转声并闻到异味。于是,石某打电话向燃气公司询问原因,燃气公司答复称此情况为燃气表在上气,应当开窗进行通风并检查燃气表电池是否需要更换。随后,石某购买电池并完成安装,但是在打开燃气灶时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最终导致石某中度烧伤。事后,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厨房燃气软管破损导致燃气泄露。石某提起诉讼,请求房东李某和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房主,其对涉案房屋中的设备设施负有维修及维护义务。李某对于厨房燃气软管破损未能及时更换,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破损的燃气软管系石某此前购得后更换,石某对于事故发生亦负有过错。此外,石某在插卡充气后已经闻到明显异味,在此种情况下,其应当知道在煤气泄露时不能使用明火,故石某对于在煤气已经泄露后仍然用燃气灶打火致爆炸负有重大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60%责任。因燃气使用、设备设施保护和维修等事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燃气公司在接到石某的电话后未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查看,其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10%责任。
唯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租住房内煤气泄露导致火灾的情形下,租赁房屋的责任主体一般包括房主、承租人、燃气公司。房主负有维护和维修房屋设备设施的责任,燃气公司负有定期检修和及时派遣人员查看的责任,承租人负有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此外,如果燃气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燃气管的生产厂商也是事故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本案中,石某在明显闻到异味的情况下仍然打开煤气灶导致爆炸后果的发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燃气泄露时不得使用明火,这是理性自然人应当知晓的安全常识。石某违反基本安全常识,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李某应对其未尽到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承担一定责任。燃气公司也应对未定期进行检修、未尽到及时勘察义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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