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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的产品“爆雷” 明星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0年8月14日           发布人:             浏览量:2290

“九球天后”潘晓婷可谓台球界的传奇人物,因为球技高超、气质上佳,不少知名品牌争相邀请她代言。20141月,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

在媒体公开的这段代言广告中,“九球天后”气定神闲地将目标球精准击打进袋,并配有如下声音:“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于专业。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

2016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资者达上万人。案发后,不少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的代言广告才进行了投资,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一时间,维权矛头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晓婷。

赵先生就是“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受害人之一,他将潘晓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广告视频。他表示,广告中的声音、图像和动作结合在一起,给投资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潘晓婷是一个专业理财高手。

“我是出于对她的信任才购买该款产品。”赵先生说。

潘晓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关公司的资质、税务、商标等情况,尽到了审慎义务。且其作为知名运动员没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参与虚假宣传。

潘晓婷说,代言广告是事实,但是广告中“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并不是她所说,声音不是她本人的声音,视频中口型也对不上,广告存在剪辑或合成可能,故申请鉴定。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了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因受检材料条件限制未能受理。赵先生和潘晓婷对此予以认可。

此外,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由此,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最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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