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从某茶叶店购买了礼盒装白毫银针茶叶一饼,价款800元。后发现该茶叶标签页无生产许可证号及执行标准等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茶叶店退一赔十。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未获生产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判决茶叶店返还货款800元并支付赔偿款8000元。
案情回顾
宋先生诉称,为馈赠亲友,其在马某经营的茶叶店处购买了礼盒装白毫银针茶叶一饼,通过扫二维码向马某支付货款800元。该茶叶礼盒为纸盒包装,内外包装均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茶叶一饼的包装上标注有品名“白毫银针”“福鼎白茶”、原料“福鼎大白茶”、贮存条件“通风避光干燥”、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适宜长期保存”、产地“福建宁德”、生产日期“2013年5月”,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宋先生遂以此为由,主张茶叶店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
茶叶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先生与茶叶店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茶叶店向宋先生返还货款8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款8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春节即将来临,在选购礼盒装茶品馈赠亲友时,比起外包装精美与否,更应关注标签信息是否全面准确,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身体健康与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对包装标签是否标明上述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并非以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