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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民间借贷中本金还清后,利息能否产生利息?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9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17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借钱不还,再借就难了。”在你困难时,有朋友肯借钱给你,帮你解燃眉之急,说明人家信任你,这是大恩,不要把别人对你的帮助当天理所应当,请感激那些在你手足无措时拉你一把的人。
案情回顾
李某和邓某是夫妻关系,于2003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4日,李某和邓某因家庭生活和生意资金紧张,共同向包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4500元。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李某向包某共支付利息16000元。2022年8月30日,李某向包某偿还了本金30万元。在当天双方签订《协议书》注明李某欠包某20万元借款,约定于2022 年12月31日前偿还,并用其所有的屋地作抵押。到期后包某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浦北法院要求李某和邓某归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李莫某辩称,已还清本金,《协议书》不是自愿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于2018年3月4日借给两被告300000元,每月利息4500元,截止2022年8月30日被告尚未支付的利息超过200000元,因此,虽然被告偿还了300000元本金给原告,但还尚欠利息未支付,因此,原、被告书写《协议书》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书》对尚欠的款及还款时间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占用了原告资金,造成原告损失,虽然原告主张的200000元是原借300000元产生的利息,但原告主张的200000元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邓某偿还包某本金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唯辩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然还清了本金,但是具体约定了利息,没有支付利息,且还清本金后双方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利息总额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利息产生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借贷有风险,大家借款时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具体利息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特别注意保存好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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