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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6名患者亲属"讨说法"冲击医院、打伤医生、门口摆放花圈!
发布时间:2020年8月7日           发布人:             浏览量:2273

张某、李某,王某,宋某四人怒气冲冲闯入医院办公室用凳子、水杯向医生砸去,血从小A医生的鼻子里流出,另外两名医生也被打伤。接着,四人又伙同其他两人持砖块将医院大厅门玻璃、岗亭玻璃及其附属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等物品砸毁。组织数名亲属将多个花圈摆放于医院北门出入口、西门北侧通道等处进行哄闹,扰乱事件长达3小时,病区大量群众围观,病患就诊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庭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涉医刑事案件,女童在医院儿科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转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为女童讨要说法为由,组织亲属十余人至医院。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始这一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王某、宋某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六名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致使医院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明确把“医疗”纳入犯罪客体“社会秩序”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医生是生命的保护神,理应受到最高礼遇。一个社会对医生的态度,体现了对生命的态度。尊重医生就是尊重生命。医闹事件受伤的不仅仅是医生的身心,也是这个职业的尊严。当医生受到暴力攻击时,必然影响其救治其他患者,有人因此而失去抢救机会。伤医辱医行为,不仅冲破了道德底线,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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