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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探店博主发表差评,却被店主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发布人:             浏览量:1391

等餐时间太长,博主探店没探成,随意编造给出差评,本是让大家别踩雷,没想到自己先踩了法律的雷区。
案情回顾
去年5月,抖音平台一名网红探店博主张某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张某心生不满,没吃到小吃就拂袖而去。
随后,张某用其账号发布了对该小吃店的探店视频,并配有“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踩雷#难吃#千万别买”等内容的文案。该视频获赞165个、被转发23次、被播放近千次,有12人进行了评论。
之后,张某又在抖音平台的探店微信群里发布了对该小吃店的差评:“我在这里很久了,不给我东西,已经排队等了一锅又一锅,浪费我时间,这种商家,我没法合作,差评奉上,谢谢不送,东西没拿,视频已发布,祝愿早日倒闭!”
小吃店一方获知后,与张某沟通未果,遂以张某发布的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张某删除了视频。但他辩称,小吃店制作的丸子为烧焦、烤糊的颜色,“黑乎乎”是客观描述,“难吃”是对“黑乎乎”丸子口感的经验判断,“脑残”并未指向小吃店。小吃店的工作人员对其服务态度不好且不提供拍摄道具,致其长时间等待且无法完成拍摄,故他在言辞上不太友好。
法院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小吃店的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张某作为探店达人,到小吃店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张某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
在数字经济时代,头部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影响力。结合张某的粉丝量、播放量、转载量、留言评论,法院认定张某的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降低,张某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其抖音号的用户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小吃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时间不得少于15日,道歉内容由法院进行核定;并赔偿原告小吃店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
唯辩提醒
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底线,也是为人处世之本和经商兴业之道。博主探店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连接起来,客观真实的探店视频可以帮助食客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有效“避坑”。一方面,博主探店对商家的经营与服务进行现场监督,既替商家做口碑宣传,又可倒逼商家自律精进;另一方面,探店对博主本身亦有扩大粉丝量、提升知名度的“变现”效应。
但探店行业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探店博主就其真实感受发表客观、真实的言论,无可厚非。然而本案中,探店博主却因商家的无过错行为而恶意差评,在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侮辱、严重贬损的性质,给商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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