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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有人模仿我的药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6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63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药品领域出现商标侵权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既损害了品牌商誉也可能对患者健康造成影响。
案情回顾
原告某堂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包括医学研究、中西医药研究、开发等。某堂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先后取得图形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其中一商标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及宣传,销售范围广泛,具有一定知名度。
某日,原告在网络上发现被告某百货店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以“某堂官网正品颈椎贴骨疼贴”等为标题销售某堂公司一款膏药贴产品,原告立即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提出申请保全上述侵权事实。
原告某堂公司诉称,被诉侵权商品为膏药贴,与其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属同种商品,其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法院判决
被告某百货店在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品,其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与混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8000元。
唯辩提醒
被告在商品描述和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将导致消费者误认涉案侵权商品来源于商标的所有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直接损害了商标的标识性,破坏了商标的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不仅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案涉商品为药品,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雁塔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依法从严处理涉食品、药品、种子等民生安全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案判决结果打击了销售假冒商品等侵权行为,有助于进一步为消费主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经营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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