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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因上班期间打架,双双被公司开除,冤不冤?法院处理了!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发布人:             浏览量:1500

案情回顾
2007年5月21日,大美开始到某百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大美与某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然在某百货公司工作。2016年4月1日起,大美与该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31年4月1日。
2022年1月4日下午,大美在某百货公司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与同事小芳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大美随后报警称:自己被打了,请出警。随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当日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系某百货公司员工大美与小芳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并导致肢体冲突,民警赶到现场时该公司管理人员已经在调解,双方当事人也表示同意由公司调解。”次日,大美到医院进行伤情检查,同事小芳为其支付了检查费用。
1月5日,某百货公司出具《关于大美与小芳打架事件处理通报》,告知大美因其触犯《员工八条高压红线》第3条(服务态度恶劣、打骂、刁难顾客,造成顾客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及《员工手册》第四部分第8条第(6)项(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决定自2022年1月5日起对大美与小芳两人同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开除处理的决定。
1月7日,大美向某百货公司递交了《关于对大美、小芳打架事件的处理通报复议申请书》,但某百货公司未予回复。
7月14日,大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补偿其12个月的工资69401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38802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百货公司支付大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38802元。
裁决后,某百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某百货公司认为,在大美入职时已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告知大美,大美却在上班期间、上班场所与同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斗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公司作出开除大美的决定是合法的,请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大美赔偿金138802元。
大美辩称:某百货公司的规章制度其确已知晓,但此次事件是小芳先挑起的,其也并未殴打小芳,而是小芳打了自己。
法院审判
一审判决:某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大美赔偿金99582元。
二审调解: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补偿大美70000元。
唯辩提醒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维权?
1.冷静思考并判断。思考自己是不是有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是劳动合同的情形,初步判断公司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自己无法判断,可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2.收集并保存证据。若怀疑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便于后续维权,劳动者需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决定;能够证明自己在该单位上班的工牌、劳动合同、工资单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证据。
3.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劳动者可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若对结果不服,劳动者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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